槐法案例丨骑共享单车不小心撞伤他人责任博鱼体育谁来承担?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6-14
 共享单车被誉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极大方便了市民出行。骑行共享单车也应注意安全,如果在骑行过程中不小心撞伤他人,责任由谁承担?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徐振华法官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22年8月20日,顾某骑某品牌共享自行车沿道路行驶时,与桂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桂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共享单车被誉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极大方便了市民出行。骑行共享单车也应注意安全,如果在骑行过程中不小心撞伤他人,责任由谁承担?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徐振华法官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22年8月20日,顾某骑某品牌共享自行车沿道路行驶时,与桂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桂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桂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顾某所骑自行车的所有人为某科技公司,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三者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限额10万元,三者意外医疗保险限额1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桂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顾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将顾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9万元。

  顾某辩称,首先桂某自身应承担40%责任;其次某保险公司应在11万元内对桂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后桂某主张的误工费等费用不合理。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补充协议,医疗费限额只赔偿医疗费,不包含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未实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限额不包含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以及鉴定费。同时不包含财产损害补偿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承担主要责任,桂某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顾某辩称,桂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应属机动车,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桂某合法有据的损失,以顾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桂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险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顾某、桂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顾某辩称补充协议规定的免赔项目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法院认为,该补充协议是对保险合作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是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后确定的条款,不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投保人在签订该补充协议时已经明确知晓并理解了协议内容,故该补充协议中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项目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某保险公司仅应对桂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三,顾某辩称桂某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经审查,桂某虽已满60周岁,但其未享受退休待遇,受伤时尚具备劳动能力,其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证实其实际误工损失,但其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主张误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的误工期限,对桂某的相应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依法确定桂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后,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顾某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桂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剩余部分由顾某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在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的案件中,通常涉及的主体有骑行人、被撞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骑行人之间根据共享单车租赁协议形成租赁服务合同关系,如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其不应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往往会统一为其所有的共享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博鱼体育,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被撞人的合理损失。骑行人作为侵权人,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绿色出行,低碳环保。但是安全骑行共享单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车辆出租方应定期检修车辆,确保投放的车辆状况良好,无安全隐患,且要为车辆投保,减轻风险;骑行者应规范使用单车,注意遵守交通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及时联系出行公司,上报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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